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
為規范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2月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間產品、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安全、使用功能等進行測試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具有相應資質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委托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可委托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轄區內的建設規模提出檢測機構數量的控制規劃,作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和登記審查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 廣西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協會(以下簡稱區檢測協會)是本自治區建設工程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培訓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區檢測協會可以按照協會章程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檢測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遵循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委托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建立全區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檢測信息系統”),對檢測機構的檢測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管情況。
第二章 檢測機構和人員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具備使用檢測信息系統的設備、軟件、網絡等條件,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應覆蓋全部檢測項目的檢測業務流程。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內容分為見證取樣檢測項目、專項檢測項目。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和專項檢測機構資質。見證取樣檢測、專項檢測業務內容見附件1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見附件2,質量檢測主要儀器設備配置基本要求見附件3。
見證取樣檢測項目和專項檢測項目中未確定的檢測項目管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建筑業企業內設的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其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不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的試驗室不得對外接受檢測委托,其作為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須具備本規定附件4的條件并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登記表式樣見附件5)。
第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檢測人員應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繼續教育。
預拌商品混凝土廠和混凝土預制構件廠試驗室的試驗人員、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的檢測見證人員以及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也應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年齡不宜超過65周歲,60~65周歲的檢測人員不宜超過檢測人員總數的20%。
檢測人員變更工作單位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受理和審查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在網上申報,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資質申請采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及電子版(見附件6);
(二)工商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全部辦公和試驗場所房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設備清單、計量檢定(校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延續注冊不需要提供);
(五)企業資信證明及股權設置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其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檢測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近一年的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和資料;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資料;
(八)已具有某項檢測資質,需增加其它項目檢測資質的,除提交以上所列材料外,尚應提交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副本復印件。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向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有申請材料,并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材料的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受理意見和核查意見,連同企業申請材料(不含原件)一起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證書包括正本、副本,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90天前,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提交材料重新核定。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后不申請延續的,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無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資質條件變化的,檢測機構應根據變化后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于變更后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自治區外檢測機構承攬本自治區業務的,應在工程所在地設立固定的辦公、試驗場所,取得相應業務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其設備、人員和內部管理制度符合本規定要求,并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表式樣見附件7)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開設異地試驗室,異地試驗室需通過計量認證,其檢測操作人員及設備與本部檢測操作人員及設備均不得共用,應同時滿足資質條件,并向自治區和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接受管理。
異地試驗室指檢測機構跨轄區設置的固定試驗室,納入當地檢測機構的控制規劃數量。開設異地試驗室的檢測機構本部必須具備見證取樣檢測資質。檢測機構跨轄區進行的地基基礎檢測、主體結構、鋼結構等工程實體檢測不屬于固定試驗室項目,但也需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四章 檢測行為規范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與委托方簽訂檢測書面合同,并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登記;如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合同變更后的20天內向原合同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的檢測業務應由建設單位委托。
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檢測項目不得委托給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掛靠工程檢測業務。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檢測試樣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設工程實體檢測,應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見證下實施。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應當對試樣的代表性、規范性和真實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檢測標準要求編制檢測計劃。
第二十四條 檢測試樣抽取、制作時,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見證人員應當對檢測試樣刻寫或者嵌入唯一性識別標識,并現場將檢測試樣信息錄入檢測信息系統。唯一性識別標識委托區檢測協會統一發放并登記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將檢測試樣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不得損壞唯一性識別標識。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通過檢測信息系統進行唯一性識別標識的信息比對。比對信息不一致的,檢測機構應當拒絕接收檢測試樣。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檢測報告,方可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一)檢測機構在施工現場采樣、封樣進行檢測的,取樣人員應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定的方式和數量取樣,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測機構不得出具“僅對來樣負責”的檢測報告,其檢測結論應對應其試件所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
(二)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有關見證取樣送檢制度采樣、封樣、送樣的,檢測報告應注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
(三)屬現場檢測的,應實行現場檢測見證制度。檢測機構應編制檢測方案并提供給建設單位或委托方,檢測抽樣方案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并在檢測前將檢測方案錄入檢測信息系統。在檢測過程中,由建設單位、委托方或監理單位通過現場見證證明檢測機構是否按照檢測方案進行檢測。檢測報告應附具現場見證證明文件;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字跡清楚、結論明確,經檢測、審核、授權簽字人等相關責任人簽字;
(五)檢測報告應加蓋檢測機構的公章或報告專用章、計量認證標識,多頁檢測報告應加蓋騎縫章;
(六)檢測機構在工程現場進行抽樣或現場檢測,其檢測報告應包含工程概況、檢測內容、檢測依據、檢測方法、取樣方式、數量、部位及相應的規范要求、檢測結果等內容及其它需要包含的內容;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檢測操作規程進行檢測。
同一檢測項目應由不少于2名持證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操作。檢測人員應當對檢測操作的規范性和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檢測資料檔案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分類、連續編號,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數據不得隨意抽撤、涂改。自動采集數據的原始記錄應打印存檔或刻錄光盤,存檔檢測報告與發出的檢測報告應一致。
(二)檢測機構應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上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檢測機構資料歸檔保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涉及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安全的檢測項目,其檢測檔案保管期限不宜少于20年。其他檢測檔案保管期限不宜少于5年;
2.電子文件應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3.設備檔案的保存期應保留到設備報廢后1年。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以下形式的檢測試驗報告屬于虛假報告:
(一)不按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
(二)檢測報告中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被更改的檢測報告;
(三)未經檢測就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存檔檢測報告與發出的檢測報告不一致;
(六)只有書面檢測報告,規定需上傳到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卻沒有相應的報告記錄;
(七)未按規范規定留置已檢試件的檢測報告;
(八)以其它形式造假的檢測試驗報告。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監理、施工或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銷或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設備。
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監督,配合檢查:
(一)采用檢測信息系統監測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檢測機構及其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二)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質量抽樣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以書面形式發出整改要求,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隱患,并在整改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四)組織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或驗證檢測數據和檢測結果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第三十三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有爭議的,應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工程檢測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核實、處理。核實、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檔案,記錄檢測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檢測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行為。信用檔案是審批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和資質延期及檢測登記管理的重要依據。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信用檔案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可責令其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載入信用檔案: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二)承接與自身有隸屬關系或利害關系單位的檢測業務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經批準的能力驗證活動的;
(四)使用同時受聘在兩家單位的檢測人員的;
(五)委托無資格的檢測人員實施檢測的;
(六)未按規定上傳檢測試驗信息和視頻監控信息的;
(七)檢測儀器、設備未按規定檢定(校準)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進行檢測的;
(八)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
(九)未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進行檢測的;
(十)未對樣品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未按規定拒收不具備唯一性標識的試樣或唯一性標識不符的試樣的;
(十一)未按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留置試樣的;
(十二)檢測能力驗證離群或抽檢復核結果差異較大的;
(十三)檢測專業技術人員不如實記錄,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
(十四)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第四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2006〕1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內容
2.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3.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主要儀器設備配置基本要求
4.廣西壯族自治區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內設試驗室登記條件
5.廣西壯族自治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內設試驗室登記表
6.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7.區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入桂備案登記表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項目(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錨索鎖定力檢測;
5.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尺寸偏差、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5.變形觀測;
6.建筑門窗檢測;
7.結構粘結強度、錨栓和植筋檢測;
8.結構裂縫檢測;
9.混凝土缺陷檢測。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幕墻用型材檢測;
3.型材的鍍(涂)層厚度檢測;
4.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5.硅酮結構膠剝離粘結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結構的變形檢測;
5.鋼材、鋼鑄件力學性能檢測。
(五)室內環境檢測1.室內環境污染物檢測;
2. 建筑材料檢測;
3. 土壤中氡濃度檢測;
(六)建筑物附屬設備安裝工程檢測1.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壓試驗)檢測;
2. 建筑電氣工程(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檢測;
3. 通風與空調工程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測項目(一)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三)砂、石常規檢驗;
(四)混凝土、砂漿檢驗;
(五)墻體材料檢驗;
(六)簡易土工檢驗;
(七)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八)防水材料檢驗;
(九)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及組合件檢驗;
(十)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十一)建筑裝飾材料(陶瓷磚、漆、涂料、玻璃、石材)性能檢驗。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專項檢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同時申請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三)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四)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五)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
(六)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土木工程專業或巖土專業的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每個檢測項目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3人。
(二)主體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工民建專業的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每個檢測項目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工民建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人。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具備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經考核持有效鋼結構無損探傷資格證書的檢測人員不少于2人,每個檢測項目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3人。
(五)室內環境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室內環境檢測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化學化工專業和相關專業的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人。
(六)建筑物附屬設備安裝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設備安裝工程檢測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機械、電氣或自動化專業的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人。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工民建專業或建材專業的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人;邊遠的縣(區)可不少于2人。
附件3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主要儀器設備配置基本要求一、專項檢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序號 | 項目名稱 | 檢測方法 | 主要儀器設備基本要求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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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 ★淺層平板靜載荷試驗 | 全套檢測儀器設備必備。其中:1、荷載—位移測試應采用數據自動采集系統; 2、配重荷載應不少于100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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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平板靜載荷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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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基載荷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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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地基靜載荷試驗 | ★堆載法 | 根據千斤頂、鋼梁(桁架)和配重的檢測能力,此項檢測劃分3000kN、5000kN、10000kN、20000kN和20000kN以上四個級別。各級別要求: 1、相應級別配套的靜載荷反力系統(鋼梁、千斤頂、配重等)。 2、荷載—位移測試應采用數據自動采集系統; 3、各級別應具備100%配重及提供鋼梁的設計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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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樁的承載力檢測 |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荷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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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樁法 | 鋼梁、千斤頂、位移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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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平衡法 | 荷載箱、位移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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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荷試驗 | 全套檢測儀器設備必備。其中:荷載—位移測試應采用數據自動采集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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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樁水平靜載荷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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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承臺樁水平靜載荷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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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應變法 | 10噸以上重錘、錘架和動測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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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樁身完整性檢測 | ★低應變法 | 動測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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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波透射法 | 聲波檢測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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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芯法 | 鉆機符合JGJ106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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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錨桿、錨索鎖定力檢測 | ★土層錨桿抗拔試驗 | 穿心千斤頂、荷載傳感器或精度不低于0.4級油壓表、位移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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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石錨桿抗拔試驗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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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靜力、動力觸探檢測 |
| 靜力觸探儀、動力觸探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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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帶“★”項為本專項資質必須包含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序號 | 項目名稱 | 檢測方法 | 主要儀器設備基本要求 |
1 | ★混凝土強度檢測 | ★回彈法 | 回彈儀 |
綜合法 | 超聲波測試儀、回彈儀、鉆芯機、壓力機 |
★鉆芯法 | 鉆芯機、壓力機 |
拔出法 | 抗拔儀 |
2 | ★砂漿強度檢測 | ★回彈法 | 回彈儀 |
貫入法 | 貫入儀 |
推出法 | 推出儀 |
筒壓法 | 壓力機 |
射釘法 | 射釘槍 |
3 | ★砌體強度檢測 | ★原位軸壓法 | 原位壓力機 |
扁頂法 | 扁式液壓千斤頂 |
原位單剪法 | 千斤頂、壓力表 |
原位單磚雙剪法 | 原位剪切儀 |
4 | ★尺寸偏差、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 ★無損檢測法 | 鋼筋位置測定儀 |
破損檢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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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混凝土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 載荷試驗法 | 位移自動測試儀器和儀表、 讀數顯微鏡 |
6 | ★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 抗拔試驗 | 穿心千斤頂、位移計 |
7 | ★變形觀測 | 沉降觀測 |
| Ⅱ級以上精密水準儀 |
傾斜觀測 |
| Ⅰ級以上經緯儀 |
8 | 建筑門窗檢測 | 室內檢測 | 智能門窗物理性能檢測儀 |
現場檢測 | 建筑門窗物理性能現場檢測儀 |
9 | 結構粘結強度、錨栓和植筋檢測 |
| 粘結強度檢測儀、拉拔儀 |
10 | ★結構裂縫檢測 |
| 讀數顯微鏡 |
11 | 混凝土缺陷檢測 |
| 超聲波測試儀 |
注:帶“★”項為本專項資質必須包含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序號 | 項目名稱 | 檢測方法 | 主要儀器設備基本要求 |
1 | ★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
| 幕墻“三性”測試系統 |
2 | 幕墻用型材強度檢測 |
| 電子萬能試驗機(附-60℃和300℃下的拉伸附件) |
3 | 型材的鍍(涂)層厚度檢測 |
| 型材鍍(涂)測厚儀 |
4 | ★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
| 紫外線老化箱、紫外線強度計、拉力試驗機 |
5 | 硅酮結構膠剝離粘結性檢測 |
| 拉力試驗機 |
注:帶“★”項為本專項資質必須包含的檢測項目。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序號 | 項目名稱 | 檢測方法 | 主要儀器設備基本要求 |
1 | ★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 射線探傷 | 射線探傷機 |
★超聲波探傷 | 超聲波探傷儀 |
磁粉探傷 | 磁粉探傷儀 |
滲透探傷 | 滲透儀 |
2 | ★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
| 覆層測厚儀 |
3 | ★鋼結構節點檢測 | 承載力 |
| WE-1000型萬能試驗機 |
★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 預拉力 |
| 軸力測試儀、扭矩測試儀 |
楔負載 |
| WE-1000型萬能試驗機 |
扭矩系數 |
| 扭矩測試儀 |
抗滑移系數 |
| WE-1000型萬能試驗機 |
承載力 |
| WE-1000型萬能試驗機 |
4 | ★鋼結構的變形檢測 |
| Ⅱ級以上精密水準儀、 Ⅰ級以上經緯儀 |
5 | 鋼材、鋼鑄件力學性能檢測 |
| WE-1000型萬能試驗機 |
注:帶“★”項為本專項資質必須包含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五)室內環境檢測
序號 | 項目名稱 | 檢測方法 | 主要儀器設備基本要求 |
1 | ★室內環境污染物 | ★氡 | 現場檢測 | 測氡儀 |
★甲醛 | 現場檢測 | 甲醛測定儀 |
★氨 | 分光光度法 | 分光光度計 |
★苯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 |
2 | 建筑材料 | 放射性指標 | Γ譜分析法 | 低本底多道Γ能譜儀 |
甲醛含量 | 環境倉法 | 環境倉 |
穿孔法 | 分光光度計、干燥箱 |
干燥器法 | 分光光度計、干燥箱 |
TVOC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 |
3 | 土壤中氡濃度 | 氡 | 現場檢測 | 測氡儀 |
注:帶“★”項為本專項檢測必須包含的檢測項目。
(六)建筑物附屬設備安裝工程檢測
序號 | 項目名稱 | 檢測方法 | 主要儀器設備基本要求 |
1 |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壓試驗) | 現場測試 | 水壓試壓泵、不低于0.4級壓力表 |
2 | ★建筑電氣工程(絕緣電阻、接地電阻) | 現場測試 | 絕緣電阻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 |
3 | 通風與空調工程 | 溫度、 濕度 |
| 溫度計、濕度計 |
風壓 | 微壓計 |
風量 | 風速儀 |
風速 | 風速儀 |
流量 | 流量計 |
噪音 | 聲強計 |
水壓 | 同序號1的水壓試驗要求 |
注:帶“★”項為本專項檢測必須包含的檢測項目。